2023-07-23 10:37 来源: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华侨分局 发布机构: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 【字体: 】打印 | 分享到: |
各家用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家用燃气具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认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体健康、保护环境等目的而设立的市场准入制度,家用燃气器具属于ccc目录内产品。对此,向广大家用燃气器具生产企业、销售单位提出如下警示:
一、生产企业应强化法律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办理ccc认证。应严格按照认证要求组织生产,严禁违法出厂销售未获ccc认证或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家用燃气器具。企业可以在国家认监委网站(http://www.cnca.gov.cn)查询并选择具备家用燃气器具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二、销售单位应强化风险意识,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销售的家用燃气器具获得ccc认证证书,正确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即ccc认证标志),并通过“国家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certecloud/result/skipresultlist?certitemone=b01¤tposition=)查验证书的真实性,严禁违法销售未经ccc认证的家用燃气器具以及冒用伪造ccc认证标志等行为。
三、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销售单位应全面落实工业产品安全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应严格执行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充分建立健全各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各项规定,提升质量安全管控能力,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按照“两个规定”要求,配齐配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把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请广大生产、销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纪守法,坚决杜绝ccc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认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再次感谢广大企业多年来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华侨分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