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4 15:39 来源: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机构:汕尾市华侨管理区 | 【字体: 】打印 | 分享到: |
汕侨通字〔2023〕4号
为切实加强2023年至2024年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向全区发布如下禁火通告。
一、禁火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5月5日。
二、禁火区域: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焚烧纸钱、燃香点烛、焚坟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田基草、果园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加强监护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玩火。
五、违法处理
违反本禁火通告者,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该拘留、罚款的,坚决给予拘留、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七、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宣传标语、宣传单、微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禁火通告家喻户晓。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街道及村(社区)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举报电话:8254636,市公安局尖山分局举报电话:8251440,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9)。
汕尾市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6日